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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于限售期届满前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
卢彩娟 马宇博 刘倩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