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对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欧科技”、“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4.66元,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36,135万股增加至40,15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宋川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本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除宋川以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本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1日上市,自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3
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4.66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1 | 宋川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9,796.04 | 49.31% | - | - | 2026.06.20 | 2026.12.20 |
2 | 田琳 | 董事、首席人力资源官 | 992.32 | 2.47% | 254.27 | 0.63% | 2024.06.20 | 2024.12.20 |
3 | 王志伟 | 原董事、法务总监 | 992.32 | 2.47% | 338.16 | 0.84% | 2024.06.20 | 2024.12.20 |
4 | 刘明亮 | 董事、原副总经理 | - | - | 214.67 | 0.53% | 2024.06.20 | 2024.12.20 |
5 | 张国印 | 董事、原副总经理 | - | - | 117.77 | 0.29% | 2024.06.20 | 2024.12.20 |
6 | 秦永吉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 | 67.53 | 0.17% | 2024.06.20 | 2024.12.20 |
7 | 刘书洲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 | 69.32 | 0.17% | 2024.06.20 | 2024.12.20 |
8 | 程振 | 原总经理助理 | - | - | 62.92 | 0.16% | 2024.06.20 | 2024.12.20 |
注2: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