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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进行授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年 8月9日为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8月9日为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同意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696,63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1,414,370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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