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23-032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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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 5月 23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6号三七互娱大厦 2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人,代表股份 1,114,429,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2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人,代表股份 912,252,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人,代表股份 202,176,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1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4人,代表股份337,977,2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135,801,0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2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0人,代表股份 202,176,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15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8,582,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反对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30,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02%;反对 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7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8,583,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31,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03%;反对 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7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8,583,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31,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03%;反对 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7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8,583,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131,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03%;反对 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5,769,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7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401,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949,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 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2,194,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22%;反对1,0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1%;弃权 11,163,7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742,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00%;反对 1,0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69%;弃权 11,163,7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31%。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397,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945,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 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89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1%;反对 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896,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 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李卫伟、曾开天、胡宇航、杨军、刘军均回避表决。

(2)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348,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896,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 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3,849,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801%;反对120,579,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199%;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397,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230%;反对 120,579,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769%;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德仁律师、刘博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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