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及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资料图)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正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更正了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半年度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进行审核,并出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经审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审阅,公司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中超 刘铁征 翟贺广
2022年 1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