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资料图)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象包含董事林汉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事宜,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富安娜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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