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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N讯: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获知公司股东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业”)因未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即大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股份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发生了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减持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股东东方创业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减持1,000,000股后,东方创业持有公司股份234,291,527股,持股比例由5.0087%降至4.9874%。此前,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披露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华安证券持股5%以上股东,也没有和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情况
因对减持规则的理解不充分,东方创业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后,于2022年11月15日至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750,0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5.01元/股-5.10元/股,累计减持金额13,884,000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585%。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项规定:“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东方创业本次减持区间在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且未在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及公告减持计划,未遵守上述相关减持规定。
三、当前的处理情况
(一)东方创业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此次减持未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 5 项相关规定的情形,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东方创业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二)东方创业承诺,后续将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