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济宁市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服务效能的精神,形成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20年6月29日。

恢复异地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恢复异地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具有济宁市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备案的或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自住住房时,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并执行济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偿还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济宁本地政策执行。异地贷款担保须为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流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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