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事前审查,对其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 H 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要求。同意聘请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会计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耿成轩、叶新、吕振亚

2023年 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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