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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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变更已履行的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债务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障公司债权利益,防范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债务重组为补充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对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2年 12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