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本报刊发《疯狂的职业打假人 在3个台、四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索赔50余万元》报道后,引发读者热议。一部分读者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在帮助消费者鉴别假货,净化市场;另一部分读者觉得职业打假人底线越来越低,只为牟利而来。

而在商家眼中,现在的大部分职业打假人早就变了味,为了索赔可谓不择手段,为了打官司方便,甚至租住在法院旁边。他们不关注产品质量,只在标签、说明书上下功夫,只要发现瑕疵,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动辄购买成千上万价值的产品,索赔几十万,这对商家伤害巨大。

据东阿某阿胶公司负责人介绍,程某在3个台、4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并分4次起诉,案件已全部完成审理,后三个官司还没有出判决书。该负责人说,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不属于不安全食品。而且案涉产品同期间其他包装明显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案涉包装标签系印刷人员工作疏漏造成,公司无主观故意。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所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下发产品召回通知和指令,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公司无主观故意,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程某短期内多台购买、拆分诉讼,不属于为生活需要消费,所以不应承担10倍惩罚赔偿责任。据了解,该公司已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685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阿某阿胶公司委托律师介绍,程某从2015年起在全国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约有173起,其中,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的有111件,撤诉原因不言而喻。她指出,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都对职业索赔作出限制,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而程某曾以同样商标标识瑕疵提起的(2018)冀0903民初2309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2351号、(2017)浙8601民初3420号、(2017)浙8601民初3429号、(2018)鄂2801民初2261号等案件均被认定“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获惩罚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274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赔偿金的立法精神分析,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的,由于该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再审申请。

据统计,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诉讼案件每年超100万件,并逐年递增。业内人士指出,如今职业打假已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和诚信原则,通过大量的诉讼,以法院传票的形式通知商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而选择私了赔偿的做法获利,所以就有了很多上诉人撤诉或者上诉人不到场视为撤诉的情况。“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去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提出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打假”行为的建议。他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对于此类职业索赔案件不适用惩罚赔偿。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打假蔓延行为。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打假行为。(刘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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