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轨道交通连通居住区和商业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全封闭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轨道交通线网中心承担本市轨道交通线网的统筹协调、调度指挥、安全应急、服务保障等网络化运营的组织工作。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车站周边等区域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高架线路、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自动售检票等设施;

损坏和干扰视频监控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

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监测、安全防护等设施;

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改正的,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向列车或者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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