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嘉悦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将“壳私募”买卖的灰色操作曝光在大众视野。

判决书显示,王某与一家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购买私募机构股权,但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发现标的私募公司存在瑕疵,于是提出终止合同和退款,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此纠纷曝光了私募“壳资源”买卖的风险,后续伴随着私募监管持续加码,此类灰色操作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资料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6日,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鼎汇”)作为甲方,与老板邦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邦”)作为乙方签订《委托股权转让合同》,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乾元鼎汇(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3万元。

2021年5月28日,老板邦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王某联系称:有家北京私募公司打算以25万元转让股权,该私募备案类型为“私募证券”,产品情况为“发行1只保壳产品,已清盘”,公司情况为“工商、协会没有任何异常记录,无任何法律诉讼”。

于是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无诉讼、无债务,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完成基金业协会2020年年检,王某共应向老板邦支付服务费(含股权转让款)23万元,其中包括签署合同时王某支付的第一笔服务费6.9万元。

但公开信息显示,乾元鼎汇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6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16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移出;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于2018年1月2日被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目前显示已撤销。

在王某看来,当初双方约定的“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应是历史和当下均无异常记录,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但老板邦则认为这一约定指的是仅当下无异常记录,不构成违约。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委托人,主张老板邦公司履约行为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委托收购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老板邦返还王某已付款项6.9万元。

老板邦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再次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壳私募”买卖行为不仅存在风险,在合规层面也不被允许。

2019年9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登记备案工作的严正声明》指出,协会从未指定或委托包含律师或律所、外包服务机构在内的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事宜,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的所谓“包通过”“有内部关系”“专业移除异常公示”“加急办理”等许诺均属骗局。协会对“保壳”“倒壳”“登记备案一条龙服务”等非正常中介代办业务不予认可。

除了“壳私募”买卖行为,今年以来监管对于私募其他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前5月,已有13地证监局对44家私募基金及其相关负责人开出60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今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生效,也极大压缩了设立“橱窗基金”、充当通道及“壳私募”买卖交易的生存空间。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未来私募行业将逐步告别“野蛮生长”,强化合规底线意识、坚守创造绝对收益初心、提升专业化水平的私募,才能长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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