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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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想月日均考核还未流行时,每年的季末、年末堪称银行打工人永不褪色的噩梦。
除非家资深厚,或抱到稳定的“粗大腿”,不然一线银行打工人是少不了到处求爷爷告奶奶“化缘”求存款。
可惜,借钱的人很多,存钱的却难找,坐拥大笔资金的“金大腿”更是难寻,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一则法律文书日前显示,为完成单位存款理财任务,某国有大行合作市支行营业室原科员孙某某与人共谋,6年间累计挪用公款1.31亿元。最终同案人病故,孙某某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万元等情节被判刑十年。
真是何苦来哉!
会计和银行科员合谋
根据判决书,孙某某所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他有一个帮手苏某某。
在他们的聊天记录中,两人互相称“利益共同体”。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原系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
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孙某某与苏某某共谋后,苏某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十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某。
后者成为孙某某“挪用资金”的“钥匙”。
相关文书显示,孙某某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分多次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这笔资金,大部分被孙某某用于完成个人存款任务、贷款任务、理财任务、证券任务和对公存款任务等。
还有其中350万元供甘南州雪螺旅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邵某某长期进行经营活动;1240万元供甘南州塞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敏某某长期进行营利活动。
值得注意的额是,许是钱来得太容易,孙某不仅在管好自己“一亩三分地”的同时,还多次以类似的方法帮助他人完成存款任务。
挪用公款达1.31亿元
六年的时间内,孙某某与苏某某二人累计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
其中,孙某某、苏某某案发前已归还1.20699亿元,案发后归还350万元(其中孙某某主动退赔150万元,邵某某归还200万元),共计归还1.024199亿元,剩余680.1万元公款未能退还。
上述资金在被挪用期间累计产生孳息71.38万元,邵某某等十四人已退赔15.98万元,剩余孳息55.40万元未退赔(其中孙某某应退赔43.22万元,敏某某退赔12.18万元)。
法院认定,苏某某和孙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1万元。
涉案者一死一获刑
在该案审理期间,会计苏某某因病死亡。
对于孙某某的罪行,法院审理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法院进一步指出,孙某某和苏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谋、策划取得挪用款,二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当。
不过,鉴于孙某某是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为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