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1、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合作方按合

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台州滨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滨交”)、佛山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交”)、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富力”)、郑州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滨悦”)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46,369.79059万元。


(资料图)

2、上述财务资助在我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不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简述

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作约定,我司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

股东,与合作方共同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如该房地产项目公司为我司的参股公司或并表但持股未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则上述行为将构成我司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1、我司与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台州滨交提供财务资

助(到期续借)不超过6,860万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年利率不超

过8%。

2、我司与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佛山中交提供财务资

助不超过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不计息。

3、我司与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中交富力提供财务资

助(到期续借)不超过 1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 6个月,年利率不

超过8%。

4、我司与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郑州滨悦提供财务资

助(到期续借)不超过 24,509.79059万元,期限不超过 6个月,年

利率不超过8%。

上述财务资助不会影响我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审议情况

我司曾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2月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项

目公司提供财务助额度的议案》,同意我司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160,000万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

度不超过 32,000万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前,我司已使用财务资助

总额度 0万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我司已使用财务资助总额度

46,369.79059万元。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前述财务资助额度使用条件,未超过财务资助总额度及单个被资助对象资助额度,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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