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


(资料图片)

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3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股东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以下简称“《提议函》”)。具体如下: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作为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董事会致函如下: 新潮能源与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等11名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原股东以及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新潮能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隆德开元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这是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

但是,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隆德开元的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换,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隆德开元申请,其自本函所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因此,提议人提请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如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一、《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请公司董事会于收悉本函后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于章程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广大中小股东重大权益,请董事会依法为股东开通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函》后,经董事长召集,召开了全体董事会成员参加的通讯会议。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公司目前涉及多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诉讼纠纷,可能给股东大会的召开造成不确定影响。公司董事会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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