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大洲: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
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
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
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
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
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情况,
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68)。2020
年12月3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2月17
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
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78)。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4日签
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09号),主要内容为:
“新大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新大洲
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规定,判决如
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一
判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二
判项为: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对被告
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尚衡冠通追偿;
3、新大洲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
偿责任;
4、驳回蔡来寅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新大洲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00元,由新大洲公司、蔡来寅各负担195900元。新大
洲公司已经预交391800元,本院向其退回19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如下: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
裁)审理
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
判决执
行情况
1
2022年2月,因乌拉圭22厂欠
款,玛努尔佩雷拉对22厂提出
诉讼。法院对22厂的房地产实
行强制执行的冻结,金额为
5,048,347美元。
5,048,347
美元
正在协商解决,
并已取得进展。
无
无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
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
况
涉案金额
(万元)
诉讼(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
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情况
披露索引
1
2021年2月,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内蒙
古牙克石五九煤炭
(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对牙克石市自
然资源局要求缴纳
12939349.02元的矿
1293.93
1、2021年6
月法院判
决。
2、2021年
11月前五九
集团未按分
期缴纳计划
1、2021年6月
法院判决:行政
行为依法应当
撤销,但撤销会
给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1、2021年
6月法院判
决后,五九
集团于
2021年7
月14日缴
纳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
仲裁事项进展
的公告》、《关于
控股子公司内
蒙古牙克石五
九煤炭(集团)
产资源补偿费滞纳
金提起行政诉讼。
表缴纳270
万元,牙克
石市自然资
源局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
行,2021年
12月法院下
发《行政裁
定书》。
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但不
撤销行政行为。
2、2021年12
月法院裁定:对
270万元滞纳金
准予强制执行。
5233026.00
元。同时向
牙克石市
自然资源
局提出申
请,剩余
7706323.02
元至2022
年6月30
日前分期
缴纳。
2、2021年
12月法院
下发《行政
裁定书》于
2022年1
月21日执
行完毕。
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关于追偿
国有资产流失
损失的函>的进
展暨相关仲裁
结果的公告》、
《关于涉及证
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中
部分案件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
临2021-032、临
2021-070、临
2022-007。披露
日期:2021年4
月21日、7月
22日,2022年1
月5日。
2
2022年1-2月,李
坚、刘翠莲、徐琰
雄、甘红英、侯胜
涛、郑玉兰、钱伟
国、朱艳红起诉本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诉请
赔偿经济损失。
32.22
2022年3月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赔偿
情况详见下表
1。根据本次8
份一审判决,本
公司需承担赔
偿损失、案件受
理费等合计金
额为17.96万
元,对公司业绩
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
部分拟上
诉,部分尚
未执行。
巨潮资讯网。公
告名称:《关于
涉及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及部分案
件一审、二审判
决结果的公
告》、《关于深圳
前海汇能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纠纷案诉讼进
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2022-008、临
2022-012。披露
日期:2022年1
月19日、2月
19日。
表1:(单位:元)
序
号
案号
当事人
姓名
起诉金额(最
终)
法院判决赔
偿损失
案件受理
费新大洲
负担金额
判决赔偿总
金额
1
(2021)琼01民初488号
李坚
10000
7989.19
94.41
8083.6
2
(2021)琼01民初489号
刘翠莲
10000
0
0
0
3
(2021)琼01民初490号
徐琰雄
10000
10000
50
10050
4
(2021)琼01民初13号
甘红英
19091
6325.99
91.89
6417.88
5
(2021)琼01民初14号
侯胜涛
3621
3621
50
3671
6
(2021)琼01民初15号
郑玉兰
8044
5323.73
33.09
5356.82
7
(2021)琼01民初487号
钱伟国
249917
131772.62
2662.21
134434.83
8
(2021)琼01民初16号
朱艳红
11514
11514
87.85
11601.85
合计
322187
176546.53
3069.45
179615.98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蔡来寅案本次法院改判为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
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小于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就蔡来寅违规担保案已计提预计负债
130,620,000.01元,其中,按一审判决,2021年以前计提本金70,000,000.00元和
利息43,586,666.67元,2021年计提利息17,033,333.34元。基于本次二审判决及
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冲回原预计负债金额的50%(65,310,000.01元),其中,2021
年以前计提的预计负债的50%(56,793,333.34元)转入2021年未分配利润,2021
年计提的预计负债的50%(8516666.67元)冲减2021年度当期损益。预计影响
202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65,310,000.01元。
就期后而言,基于此次判决及公司2021年4月与大股东就此案签订的兜底
协议约定(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4)),
未来公司就此案如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大股东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按相关
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7000
万本金(年利率24%)50%的利息。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蔡来寅案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09
号);
2、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司法部第2377/2021号法令等;
3、李坚、刘翠莲、徐琰雄、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钱伟国、朱艳红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