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 *ST厦华公布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码:2022-01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之回复的公告
该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09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公司结合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公司业务经营模式
2018 年至今,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农产品及食品供应链管理等业务。经营模式系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的判断结果进行采购、存储、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销售。
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由总部下设的事业部或子公司经营。
(二)公司主要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销售合同条款、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等情况如下:
农产品-肉类是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1、农产品-肉类-进口冻牛肉/猪肉供应链管理业务(经营主体为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1)商业模式、经营情况:
公司根据市场预测,采用委托进口商或自营方式,进口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冻牛肉/猪肉。公司通过发展优质的供应链渠道(国企或国外工厂),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或期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再根据市场行情分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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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付 20%-40%首付款,待供应商货物装船或货物清关后获取可提货通知后安排支付尾款,全款支付后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公司再安排专业的冷链运输车辆(车内温度要求不得高于-18℃)提货后转存在租赁的第三方专业冷链仓库(库内温度要求在-18℃,温差±2℃)中,后续根据市场行情整柜或拆柜出售。公司在此供应链管理采购环节中承担物流费用、仓储费用。进口牛肉/猪肉属于卖方市场,所以公司一直坚持先采购货源,确保有现货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根据相关法规,进口冻肉需要进海关监管库,检疫合格并取得四证(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后转储至公司租入的冻库,在收到货物全款之后,通知客户至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专业冷链冻库提货。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销售给国内客户达到 50 家以上(其中自然人客户数量为13 人),销售收入占比为 67.91%(其中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为 10.49%),销售毛利率为3.70%。
(2)销售合同条款、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情况:
在公司核实完库存量符合客户需求,公司才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定约定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客户支付完全款后,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仓库按照公司出库指令办理出库,客户或客户委托的运输公司到公司指定的仓库按照合同约定当场完成产品验收并自行提货,货物控制权自交货后转至客户。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在采购环节承担提货物流费用、存货期间的仓储费用、存货滞销积压风险,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所有,表明公司承担存货风险;公司承担供应商货物交付后任何时间价格变动风险,且无权因价格变动损失从上游供应商取得补偿,若下游客户退回货物,公司也无权将下游退回的货物再退回给上游供应商,表明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无权因下游客户无力支付货款而拒绝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公司可以依据市场行情,对货物有合理自由定价权利,在合适的时间选择毛利高的客户进行销售,表明公司有自主定价权;以上说明公司是首要责任人,是承担交易过程中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责任主体,采用总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农产品-肉类-鲜牛肉供应链管理业务(经营主体为母公司)
(1)商业模式、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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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公司取得国内知名品牌“科尔沁”热鲜牛肉类浙江、福建和上海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积极拓展浙江、福建和上海农批市场分销商户。上游货物供应链管理上,公司与生产厂家制订年度采购计划,预付采购资金保证货物稳定的生产供应,协商达成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制定具体生产供货周计划,确保生产厂家按质按量稳定货物供应。在下游销售渠道管理上,公司重点拓展消费能力较高的终端市场,支持终端商户开发下游分销渠道,公司全方位提供货物冷链运输服务、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协助客户开发新市场。产品质量把控上,公司外派人员驻厂负责监督生产过程,验收产品品类、品质及实际交付数量,安排符合鲜牛肉储存要求的运输车辆,确保交付给客户优质的科尔沁牛肉。截止2021年12月31日,销售给国内客户达到8家以上(其中自然人客户数量为 3 人),销售收入占比为 22.64%(其中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为 6.70%),销售毛利率为0.70%。
(2)销售合同条款、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情况:
公司与下游签订供货协议中约定供货品类、规格、数量及金额。销售时,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进行订货并明确该批次产品的价格及数量,公司根据订单约定,委托冷链运输公司(车内温度要求在 0℃-+5℃之间),每天稳定运送产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承担物流费用;客户收货后须对产品数量、包装等外在条件及时检验,若有异议须在验收时提出并在回执单据上注明。客户指定收货人在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货物控制权转移。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产品销售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与生产厂家制订年度采购计划,预付采购资金保证货物稳定的生产供应,协商达成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制定具体生产供货周计划,确保生产厂家按质按量稳定货物供应。公司提供货物冷链运输服务,承担送货物流费用;公司承担供应商货物交付后任何时间价格变动风险,且无权因价格变动损失从上游供应商取得补偿,若下游客户退回货物,公司也无权将下游退回的货物再退回给上游供应商,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所有,表明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无权因下游客户无力支付货款而拒绝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承担客户信用风险,以上说明公司是首要责任人,是承担交易过程中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责任主体,采用总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农产品-粮食供应链管理业务(经营主体为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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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模式、经营情况:
公司通过上游供应商(央企或国企),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公司全款支付货款取得商品所有权,并承担存货期间的仓储费用,公司再基于粮食库存安全线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判断,选择在周期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销售。目前公司开展的大米、小麦等业务,都属于大宗交易,主要向北大荒蕙民(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小麦、大米,先存储于公司租赁的国有粮库、第三方仓库,后销售给滨州、北京等地客户。
(2)销售合同条款、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情况: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销售订单》分批订购粮食,客户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委托的仓库按照公司出库指令办理出库,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场进行货物质量与数量验收,并自行提货,货物控制权自交货后转至客户。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通过全款获得现货储存于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仓库后,公司基于粮食库存安全线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判断,选择在周期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销售,存货售完后再以全款采购现货储存于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仓库,控制库存安全线,业务进入良性循环。因粮食业务属于快进快出经营模式,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直以来聚焦保供稳价,强化市场调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粮食价格相对平稳,波动不大,公司并未承担重大存货风险;考虑到粮食业务属于 2020-2021 年新增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入和成本是按照全额法开票,但公司在年度回顾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因其性质特殊,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净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二、请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说明2021年度大幅新增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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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第二点: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的主营业务 3 年以来始终没有变化,即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业务,也就是该公司为贸易公司。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解释对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如果属于非贸易类公司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贸易业务均应予以扣除;对于贸易公司新增的贸易品类,则应依据新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