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企业、驾驶员们
“曝光台”来了
【资料图】
速来看看自己有没有“上榜”
不遵法行驶、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可是要被蜀黍点名的喔!
预备,我要点名了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通行秩序监管力度,切实消除重点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南阳交警对货运车辆、AB类驾驶证、危化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发现部分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审验等情况,现进行曝光。
希望榜上有名的企业和车辆
不要再犯“拖延症”了
赶紧来处理吧!
有道是: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在全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同时,大力开展安全提示、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所属车辆依法出行、安全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交警部门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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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自第80条至91条全部是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追究,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三个方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均对危险品企业、货运企业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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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企业主体责任的三种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普遍意义认为交通肇事罪仅限于驾驶人,但必须强调的是,2000年我国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企业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单位主管人员、企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经营罪: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允许挂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被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变相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达到相关追诉标准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南阳交警会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
严查严管力度
小编提醒各位重点车辆驾驶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上路请遵守规则、安全驾驶!
■来源:南阳交警权威发布
■法律顾问:刘翔律师|北京盈科(南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