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大家常常提到“拆一还一”这个词语。“拆一还一”顾名思义,就是拆一套房子就得还一套面积等同的类似房子。

“拆一还一”是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基础,也是被拆迁人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准绳。

在这个基础上,被拆迁人希望通过拆迁来改善未来居住和生活条件,是符合拆迁政策的设立原则的。那么除了拆一还一,被拆迁人还能争取其他补偿吗?

拆一还一是房屋补偿基础,不能打折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实就是至少要达到1:1的补偿比例,甚至会高出这一比例。

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要求在拆迁评估中,充分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等。

被拆迁人的房屋地理位置特别好的,就要考虑附近市场房价给予补偿,不能让被拆迁人的居住利益受损。

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拆迁奖励咱也要拿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但落实到地方,奖励就变了味“先签协议可获奖励费5万元”“奖励搬迁有时限,错过时限后悔晚”“舍小家为大家”……奖励已成现实中的诱饵,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签字搬走,就不能享受给予的奖励。

究竟拿不拿奖励?这是被拆迁人非常纠结的。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一个原则来权衡,那就是:接不接受拆迁方给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加上奖励,能不能填平一家的支出缺口?

如果补偿本身合理,且不降低全家人的生活水平,能拿奖励就尽早拿;如果补偿加奖励还不能填平支出缺口,那这个奖励不拿也罢。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面对奖励被拆迁人要保持头脑清醒,在确定自身房屋价值后好好算一算账。

贫困户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有时可争取超过1:1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困难户设置的。即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那么在拆迁时,可以得到保障面积的补偿,这其实就超过了1:1的比例。

下面看看2019年各地对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

上海就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山东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河北规定货币补偿的,低收入家庭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予以补偿,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若被拆迁人居住、经济有困难,符合当地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话,就可以去当地申请给住房保障。

2019年各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比例的政策规定

某些省市为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在1:1的基础上提升了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内蒙古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上海规定,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

大家别忘了,拆迁的目的是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综上所述,拆一还一是确保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的基础,如果拆一还一不能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求,拆迁方应以多元形式给予额外的拆迁补贴。

拆迁不是口号,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的不是简单的房子、土地,更承载着被拆迁人对未来的美好期待。被拆迁人想合理提高自己的补偿改善生活水平的期望是有依据的,只要满足条件、维权得当,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希望旁观的朋友不要戴上有色眼镜看待某些现象,被拆迁人共同捍卫的还是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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