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应当分类回收。”我们时常听到的这句话,不久后就将变为现实。6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市将把生活垃圾分类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推进。

本届人大自2018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共提出涉及垃圾分类相关建议44件,是每年代表建议较为集中的事项。其实,早在2017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就制定下发了《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7月下发了三年滚动计划,明确了2018年至2020年的工作目标,提出了确定分类标准、选择分类区域、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八项重点任务。2019年,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与当年5月1日颁布实施。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分类投放情况看,各试点小区分类投放的主动性、准确度还较低;从收运情况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存在着垃圾源头分类、混合收运现象;从分类设施情况看选址难、落地难、运行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规章受到立法法的制约,针对当事人的某些义务无法设立,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导社会成员树立生活垃圾分类理念,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2019年9月,市城市管理局着手起草条例草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列入2020年市人大立法计划。

垃圾未按标准分类可以拒收

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生活垃圾”?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效果。从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出发,条例草案在第三条中,将我市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标准划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环节,如果不能做到分类投放,后面的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就无从谈起。“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十七条分别明确了不同主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相应职责,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民点,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大型场馆及商业等公共场所等,并要求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时间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规定: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上一环节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餐馆不得主动向食客提供一次性筷子

垃圾源头减量对减少垃圾处理量具有显著作用。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禁止过度包装。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条例草案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条例草案规定了促进措施,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实物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董国勋)

推荐内容